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执1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黎昆彪、黎世荣与陈剑锋、徐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昆彪,黎世荣,陈剑锋,徐金平,江门市蓬江区棠潮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昆彪,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黎世荣,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剑锋,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徐金平,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棠潮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剑锋。关于黎昆彪、黎世荣申请执行陈剑锋、徐金平、江门市蓬江区棠潮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1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六月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执行到位标的为78016元,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4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达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