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薇与金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薇,金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张薇,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金洪林,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二电厂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薇与被执行人金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薇于2017年10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调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金洪林偿还欠款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金洪林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金洪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调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