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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莲芝、杨耀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莲芝,杨耀凯,张跃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何莲芝,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耀凯,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跃民(又名张耀民),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申请人何莲芝因与被申请人杨耀凯、张跃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0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何莲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向军审 判 员  李永生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