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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銮庆与何寿华、陈桂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銮庆,何寿华,陈桂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1975号原告:何銮庆,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告:何寿华,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陈桂香,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系何寿华之妻。原告何銮庆与被告何寿华、陈桂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銮庆到庭参加诉讼,何寿华、陈桂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銮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何寿华、陈桂香立即向何銮庆归还代还贷款本息共计31541元,及从2016年3月16日代还之日起以本金31541元至何寿华、陈桂香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6日,何寿华因住房装修,向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以下简称上杭农商行旧县支行)贷款本金贰拾万元(¥200000元),期限为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合同月利率为11.275‰,合同编号为201494170633.由保证人何銮庆等7位自然人作连带责任保证。因何寿华、陈桂香从2015年7月21日起开始拖欠利息,银行多次催缴无果。2016年3月15日,何銮庆按份额清偿了何寿华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计31541元。何銮庆代还借款本息后,何寿华、陈桂香至今未与其商谈归还事宜,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要求何寿华、陈桂香立即偿还代还贷款本息31541元及相应利息。何寿华、陈桂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何寿华于2014年11月6日与上杭农商行旧县支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何寿华向上杭农商行旧县支行贷款20万元,期限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月利率11.275‰,由何銮庆等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陈桂香系何寿华配偶,在《保证借款合同》借款人配偶栏签名。贷款发放后,何寿华未按约还本付息。上杭农商行旧县支行要求何銮庆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3月15日,何銮庆清偿了何寿华结欠的贷款本息31541元。何銮庆经多次向何寿华、陈桂香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何銮庆提供的贷款还款凭证、还款证明、上杭农商行旧县支行的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本院调取的何寿华、陈桂香夫妻结婚证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何銮庆与上杭农商行及何寿华、陈桂香之间的保证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何寿华在与陈桂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上杭农商行借款,陈桂香也作为借款人配偶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因此本案借款系何寿华、陈桂香的夫妻共同债务,何銮庆作为何寿华、陈桂香向上杭农商行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已代为何寿华、陈桂香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何銮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债务人即何寿华、陈桂香追偿,并要求何寿华、陈桂香支付自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何寿华、陈桂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寿华、陈桂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何銮庆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31541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何寿华、陈桂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