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学贵、天津贺立刀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贵,天津贺立刀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2617号申请执行人:杨学贵,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被执行人:天津贺立刀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南仓村铁东路东侧天盈南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由俊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贵与被执行人天津贺立刀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7〕第52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贺立刀具技术有限公司存款3101.7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琼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