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汝、威海裕昌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汝,威海裕昌家具有限公司,陈华振,葛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谭汝男(身份证号码3710021982********),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威海裕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威海经区凤林海滨南路-160号-3。法定代表人陈华振,经理。被执行人陈华振(身份证号码3501261975********),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葛建芬(身份证号码3706821979********),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就此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告义务执行完毕。执行费6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