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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安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青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808471322(2-2)。法定代表人:江武,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289484。负责人:王理军,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安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