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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49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德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市德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16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市德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经济开发区晓星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顾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润公司)与南通市德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安商初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6383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因德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裁定宣告德臣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因本院已裁定宣告德臣公司破产,对该被执行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结,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商初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朋涛代理审判员  徐 涛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