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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律事务部执行组组长。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苏鸿彪,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伍颖,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1。你们双方于2017年10月24日10时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1322民初3547号。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1082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