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小龙、于阳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杨小龙,于阳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834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樊君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玉警,公司员工。被告:杨小龙,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于阳焚,女,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龙、于阳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