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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飓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飓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281号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12846012B。法定代表人:王化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飓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30007B。法定人代表人:刘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飓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8.0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夏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