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梁雄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梁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50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劲,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燕,女,北海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雄荣,男,193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卫医罚[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根据投诉对被执行人梁雄荣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梁雄荣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6年7月18日至8月18日期间在陈某家开展诊疗活动,期间违法所得50000元。2016年10月16日,经批准���案调查。2016年10月17日作出编号201651195《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被执行人梁雄荣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2016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北卫医罚告(2016)7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梁雄荣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6年7月18日至8月18日期间在陈某家开展诊疗活动,期间违法所得50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罚款5000元。2017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北卫医罚[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6年7月18日至8月18日为陈某开展诊疗活动,取得违法所得50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000,处以50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北卫医催告字[2017]3号《催告书》,限被申请人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没款55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5000元。该催告书于2017年5月19日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催告书规定的义务,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没款55000和加处罚款5000元。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的证据:1、北卫医罚[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北卫医催告字[2016]4号《催告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3、《案件受理记录》;4、《立案报告》;5、《询问笔录》;6、201651195《卫生监督意见书���;7、委托代理人张某《居民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8、《关于梁雄荣是否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说明》;9、《治病收交款协议合同》;10、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投诉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3、《合议记录》、《集体讨论记录》;14、北卫复[2016]58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处罚权限的批复》;15、《2016年委主任会议议题》;16、北卫医罚告[2016]7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7、《陈述和申辩书》及《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18、《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北卫医罚[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经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未缴纳违法所得50000元、罚款5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雄荣的违法所得50000元和罚款5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陈青审判员 梁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薇附本裁定引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