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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如存、巨佳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如存,巨佳辉,刘惠生,毛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刑终139号原公诉机关舟山市��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如存,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舟山市普陀区。曾因赌博于2011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贺浩忠,浙江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巨佳辉,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嵊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嵊泗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惠生,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舟山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毛杰,男,1995年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嵊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嵊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如存、巨佳辉、刘惠生、毛杰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浙090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如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7、8月份,被告人王如存为获取非法利益,出资开设“飞鱼外围”网络赌场,雇佣被告人巨佳辉出面经营赌场,负责赌场运营事务,后纠集被告人刘惠生、毛杰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从事赌博信息发布、盈亏计算等事务。期间,巨佳辉购买赌博软件,建立名称为“新葡京娱乐”QQ群,供赌博人员入群参赌。赌博人员先将资金汇入赌场工作人员提供的QQ账户、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赌场工作人员按1:1的比例兑换成分数并输入赌博软件“飞鱼体彩账单计算器”中,赌博人员在QQ群中投注,赌场工作人员将投注信息录入赌博软件,再由该软件根据当期飞鱼体彩的开奖结果,结合相应的赔率,自动计算出参赌人员的输赢金额,最后由赌场工作人员进行结算。2016年8月至同年12月,巨佳辉、刘惠生、毛杰等人先在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家峙天邦嘉园8幢906室从事“飞鱼外围”网络赌场的经营,后为逃避当地警方查处,转移至巨佳辉联系租赁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水井坊街道光辉岁月小区303室继续从事网络赌场经营,拉拢赌博人员费某、叶某等人参赌。其中,2016年12月13日至29日期间,该赌场参赌人员投入的赌资共计人民币405万余元。2016年12月29日,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水井坊小区将被告人巨佳辉、刘惠生、毛杰抓获,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物品若干。2017年1月6日,被告人王如存自动向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惠生退缴违法所得45000元,被告人毛杰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涉案尾号6822建设银行卡内的赃款282471.77元予以冻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如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巨佳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刘惠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毛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扣押在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惠生、毛杰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及涉案银行卡已冻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二千四百七十一元七角七分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王如存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王如存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如存、巨佳辉、刘惠生、毛杰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告人王如存、巨佳辉、刘惠生、毛杰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电脑等作案工具,证人费某、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作笔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单,手机支付宝转账交易截图,支付宝,微信信息截图,银行卡账户信息,银行卡账户交易记录,电子数据微信,QQ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如存、原审被告人巨佳辉、刘惠生、毛杰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如存、巨佳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惠生、毛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如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巨佳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王如存,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惠生、毛��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王如存虽有自首情节,但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王如存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地位等情节,不应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所作量刑并无不当。王如存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伟审 判 员 贝 红 雁审 判 员 ��徐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奇 红代书记员 陈  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