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海波与史宗美范勇借款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海波,史宗美,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财保95号申请人:余海波,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史宗美,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范勇,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余海波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史宗美、范勇所有的价值33500元的财产,并由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余海波的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355元,由余海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立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