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9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强与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2893执37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个体经营户,现住青海省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牧羊街****号。被执行人: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泉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91162047L。申请执行人刘强与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青289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强于2017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下发裁定,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青289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未履行到位,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于2017年10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