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430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陈桂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陈桂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43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路14号。负责人:张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陈桂香,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以下简称东台中行)与被告陈桂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台中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桂香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台中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桂香归还本金51977元及截止2017年4月19日的利息20462.71元、滞纳金25746.16元,合计98185.87元,并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5日,陈桂香在东台中行申领了长城信用卡,东台中行经审核后予以发卡。后陈桂香透支消费108181元,但仅按时归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7年4月19日,陈桂香拖欠透支本息及滞纳金98185.87元。东台中行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如前诉请。陈桂香未作答辩。东台中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陈桂香的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额度调整申请表、东台富祥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实书、单位担保协议书、东台市溱东镇志刚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用卡账单明细等证据,陈桂香未予质证,本院依法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长城环球通信用卡是东台中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2013年10月15日,陈桂香向东台中行申领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同月20日,东台中行向陈桂香发放信用卡1张,卡号为62×××58。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合约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还款额-已还款金额)×5%]。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9.9%),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2014年2月21日,陈桂香申请调整信用额度为20万元。陈桂香申领信用卡初期,尚能按约还款,自2014年11月19日起未能依约按期还款。截至2017年4月19日,陈桂香拖欠本金51977元,利息20462.71元,滞纳金25746.16元,合计98185.87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规定了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陈桂香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东台中行要求其归还拖欠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陈桂香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桂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支付截至2017年4月19日的本金51977元、利息20462.71元、滞纳金25746.16元,合计98185.87元,并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被告陈桂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代理审判员 翟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