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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飞与戴加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戴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洪泽区。被执行人:戴加兵,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洪泽区。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戴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芝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