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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红与齐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齐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916号原告:李红,女,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海青乡李家炉村小屯子屯,身份证号码220722198109176020。被告:齐冬冬,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长岭镇东郊区5组,身份证号码2223231975110500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齐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常立彬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