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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刑初27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某,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3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6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辩护人李晓菊,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梅、张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及其辩护人李晓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师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合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四轮车带自动犁将位于扎兰屯市××乡西的自家原有土地周边林地开垦,并耕种农作物至今。经扎兰屯市林业局森林调查队认定,师某非法开垦林地三块,面积共计11.12亩,权属为国有,地类为纯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被告人师某非法开垦的地块上种植的青苗已拖除。上述事实,被告人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刘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土地承包证、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师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师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明显、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师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被告人师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刘江峰审判员  叶晓刚审判员  马维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