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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云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李云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806号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长滨路217号1幢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GYW8L。法定代表人:朱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云学,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李云学已经缴清欠费为由,自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唐朝臣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玉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