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7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德财、佛山市南海德胶王包装材料厂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财,佛山市南海德胶王包装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977号被执行人:曾德财,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胶王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西掘银岗(原狮西华平建筑陶瓷厂)二栋004车间,工商注册号:440682601129160。经营者:曾德财。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德财、佛山市南海德胶王包装材料厂诉讼费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法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蔡剑波执行员 姜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