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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刘娜与包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包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刘娜,女,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包富春,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娜与被执行人包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瓦房店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2)瓦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包富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3010.3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941.3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包富春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包富春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