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675号原告: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xxx。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xxxxx。主要负责人:吕红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新,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原告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张素梅审判员 郭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