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童坤与王忠、王华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坤,王忠,王华顺,陈仕珍,陈仕平,赵红,叶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坤。被执行人:王忠。被执行人:王华顺,系被告王忠父亲。被执行人:陈仕珍,系被告王忠母亲。被执行人:陈仕平,系被告王忠舅舅。被执行人:赵红,系被告陈仕平之妻(王忠舅母)。被执行人:叶挺,南漳县城关镇便河31-1号。童坤与王忠、王华顺、陈仕珍、陈仕平、赵红、叶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忠、王华顺、陈仕珍、陈仕平、赵红、叶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童坤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挺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账号:62×××72)存款人民币4885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豪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鄂0624执952号之一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鄂0624执9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冻结被执行人叶挺(身份证号码:420624198010070116)62×××7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885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本案逾期未续冻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本院(2017)鄂0624执9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院地址: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441500联系人:王建奎联系电话:153342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