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永刚与被执行人刘光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刚,刘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刚,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刘光林,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申请执行人胡永刚与被执行人刘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