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倪常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高殿章校对打印:发往单位:检察院、被告人、存档等印刷份数:20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3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常兴,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14日被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常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元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常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常兴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于2016年1月21日,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李显东(另案处理)经营的青岛星杰来工贸有限公司向其自己经营的莱阳金瑞模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0055元,税额合计72657.55元,上述发票均已在国税局认证抵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倪常兴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补交所抵扣的税款。再查明,被告人倪常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倪常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办案说明、莱阳市金瑞模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潍坊程傲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基本案情、完税证明、征收机关实时扣税业务客户回执等书证;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及被告人倪常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常兴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常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补交所抵扣的税款;积极缴纳罚金,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常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殿章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慧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