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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继军与王森、付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军,王森,付林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702号原告:朱继军,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森,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付林江,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原告朱继军与被告王森、付林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朱继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继军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