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民初1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驰骋与内蒙古鼎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骋,内蒙古鼎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3024号原告:马驰骋,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内蒙古鼎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文苑大厦A座1602室。法定代表人:陈培柱,董事长。原告马驰骋与被告内蒙古鼎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祥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驰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驰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鼎祥公司给予购物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6000元;2.判令鼎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马驰骋在鼎祥公司于淘宝网平台开设并经营的鼎祥养生店铺购买了5盒蛹虫草压片糖果,购物款实付1600元。马驰骋当天通过支付宝全额支付了货款1600元。2017年3月19日,马驰骋收到所购产品,收货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永兴路明发雅苑。蛹虫草是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国家卫生部发布2009年第3号关于批准蛹虫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涉案产品未按照卫生部公告标示蛹虫草的不适宜人群。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鼎祥公司销售的产品未按国家规定对不适宜人群作出标示,未尽警示说明义务,故鼎祥公司所销售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鼎祥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5日,马驰骋从鼎祥公司在淘宝网平台开设并经营的店铺购买蛹虫草压片糖果,订单显示商品名称为“鼎祥盛业蛹虫草压片糖果金虫草北虫草虫草含片”,购买数量5盒,单价320元,实付款1600元,订单编号3281611688963398。马驰骋提交的涉案商品实物及照片显示:产品名称蛹虫草压片糖果;配料蛹虫草子实体超细粉;建议食用方法直接食用,每日两次,每次两片;适宜人群为需要增加免疫力,抗疲劳者;产品标准号Q/JSAEF0007S-2015;生产许可证QS320913010258。2014年5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批准塔格塘等为新食品原料;变更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批准蛹虫草的食用量、质量指标要求和使用范围。蛹虫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含:1.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2.卫生安全指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马驰骋陈述其在鼎祥公司网络店铺购买的蛹虫草压片糖果含有蛹虫草,但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马驰骋认可鼎祥公司已退货款并同意退货。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鼎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马驰骋从鼎祥公司开设并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马驰骋与鼎祥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蛹虫草如用作食品原料,必须在标签中标注不适宜人群。鼎祥公司销售的蛹虫草压片糖果含有蛹虫草,但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前述规定,可能误导对蛹虫草过敏人群购买并引发食用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对于马驰骋要求鼎祥公司支付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马驰骋购买的5盒蛹虫草压片糖果,应退还鼎祥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鼎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驰骋购物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6000元;原告马驰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内蒙古鼎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蛹虫草压片糖果5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内蒙古鼎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梦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