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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告刘晓蕾、朱吕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刘晓蕾,朱吕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77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负责人李军,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祺磊,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被告:刘晓蕾,女,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朱吕松,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称招行西宁分行)与被告刘晓蕾、朱吕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招行西宁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923元,减半收取9461.5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