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浩昀与苗毅、杨雪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浩昀,苗毅,杨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周浩昀,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苗毅,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雪芹,女,44岁,汉族,职工,现住址同上。周浩昀与苗毅、杨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内0426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苗毅在xxx账号为yyy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被执行人杨雪芹在xxy账号为yyx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