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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瑞柳贸易有限公司与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木结构房屋有限公司招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柳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木结构房屋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976号原告:上海瑞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解放街西河沿35号49幢。法定代表人:陈树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驰,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木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北路9788号。法定代表人:朱华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木结构房屋有限公司招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瑞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瑞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武人民陪审员  尹朋霞人民陪审员  衣守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