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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州市益达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与史庆文、史庆良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庆文,史庆良,徐州市益达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庆文,男,汉族,住江苏省。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庆良,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益达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庆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生,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庆文、史庆良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益达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2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期间,上诉人史庆文、史庆良以其已在另案中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史庆文、史庆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庆文、史庆良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