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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刘玉红、张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刘玉红,张金华,李钟民,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8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负责人杨立功,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小波,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红,女,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被告张金华,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被告李钟民,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5层509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召。委托代理人郝兴旺,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刘玉红、张金华、李钟民、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65元,减半收取1582.5元后,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承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