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兰州军区设备部西安培训中心与赵常忠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州军区装备部西安培训中心,赵常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5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军区装备部西安培训中心。负责人耿家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佩英,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巨宏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常忠。委托代理人李小玲。再审申请人兰州军区设备部西安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兰州军区培训中心)因与被申请人赵常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州军区培训中心申请再审称:(一)兰州军区培训中心与赵常忠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二)赵常忠自2012年9月开始在安塞县领取养老保险金,其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其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3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兰州军区培训中心不予支付赵常忠社会保险损失13万元。赵常忠提交意见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判决申请人因其未给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从2012年9月领取养老金与本案诉请并不矛盾,所以兰州军区培训中心的再审申请理由应依法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常忠从2004年10月起即在兰州军区培训中心安排的地点从事清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接受兰州军区培训中心的管理,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是正确的。兰州军区培训中心主张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兰州军区培训中心应当依法为赵常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兰州军区培训中心违反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与赵常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能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造成赵常忠退休后不能领取职工退休养老金的客观事实。虽然赵常忠从2012年9月开始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但不能因此免除兰州军区培训中心的法定义务,且赵常忠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综上,一审法院根据赵常忠的诉请,结合同年度西安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酌定判决由培训中心赔偿赵常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130000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州军区装备部西安培训中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代理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