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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卫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4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卫全,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崇仁县。2008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3日由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卫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卫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许卫全路经六家桥乡石桥村许某2许家庙时,见许家庙前停靠的赣F×××××白色起亚牌轿车内有一黑色女式手提包,遂捡起鹅卵石将轿车后排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该手提包,并将手提包及手提包内现金2578元、金手链藏匿在不同地点。经崇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28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卫全配合崇仁县公安局追缴赃款人民币2578元及赃物金手链、手提包等物并发还给被害人许某1。另查明,被告人许卫全于2008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许卫全于2017年7月21日被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民警到现场周围指认且找回被盗财物。以上事实,被告人许卫全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归案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提取笔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以及被告人许卫全的供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卫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许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卫全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卫全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许卫全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卫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华亦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