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孟必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必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执100号被执行人:孟必德,男,1973年3月9日出生,德宏州盈江县人,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没收孟必德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2017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孟必德女儿孟美仙到本院要求代为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本院刑三庭于2017年9月19日移送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本院立案庭当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孟必德女儿孟美仙已于2017年9月25日代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5000.00元。被执行人孟必德女儿孟美仙向本院提交了盈江县新城乡广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12日出具的证明,用来证明被执行人孟必德父母年迈、母亲克留保长年瘫痪在床、收入低、家庭生活困难。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保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孟必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孟必德申报并上缴个人全部财产,其个人申报没有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孟必德有足够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孟必德个人及其家庭情况,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保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灿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