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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庆兵与青县孝子墓第三砖长、青县新兴镇东程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兵,青县孝子墓第三砖长,青县新兴镇东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558号原告:王庆兵,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华,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县孝子墓第三砖长。被告:青县新兴镇东程村村民委员会。王庆兵与青县孝子墓第三砖厂、青县新兴镇东程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庆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计2800元,由原告王庆兵负担。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景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