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9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9民初31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09月10日,汉族。被告刑某某,男,生于1987年07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