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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文生与张伟、吕超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生,张伟,吕超侠,任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2214号原告:陈文生,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伟,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吕超侠,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任少国,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陈文生与被告张伟、吕超侠、任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陈文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文生承担。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