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邦忠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邦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23号罪犯杨邦忠,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2002)莆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邦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邦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5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杨邦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邦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95分,共兑现表扬四次(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杨邦忠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超过500元,而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其减刑前,其仅履行财产性判项2000元。罪犯杨邦忠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杨邦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杨邦忠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邦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