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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2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文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文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208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江区新坚美钢化玻璃厂,经营场所:韶关市武江区乳韶路低田坪旧厂房。经营者:黎振坚,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华、林松武,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文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云山大道东下石碑8号。法定代表人:王圣永。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粤0203民初20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文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原告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粤F×××××中型普通货车一台。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文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武江区新坚美钢化玻璃厂名下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粤F×××××中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