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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一川钓具有限公司、陈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一川钓具有限公司,陈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6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一川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刘富生。委托代理人:邝敏婷,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住湖南省衡阳县。上诉人广州市一川钓具有限公司(下称一川钓具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一、一川钓具公司向陈立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487元;二、驳回一川钓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一川钓具公司负担。一川钓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一川钓具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4487元。一、二审案件���讼费由陈立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川钓具公司与陈立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无需向陈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4487元。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川钓具公司一直有要求陈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陈立一直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过错方在于陈立,因此一川钓具公司无需向陈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陈立答辩称:不同意一川钓具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一川钓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川钓具公司虽上诉称其无需向陈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本院审理期间,一川钓具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一川钓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一川钓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峰杨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