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汪小萍与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萍,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1114号原告:汪小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捍忠,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南洲镇(原洲坪乡)江边村荷塘组1号(南洲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国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小萍诉被告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汪小萍以愿意与被告公司协商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小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6.68元,减半收取398.34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宋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