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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甘肃令牌润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令牌润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1909号原告甘肃令牌润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水景坊B区。法定代表人王玉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文霞,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文梅,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周建国,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5日,住永靖县。原告甘肃令牌润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令牌润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令牌润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祁永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