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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作合、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后河东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作合,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后河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作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后河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陆修伟,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芹,青岛黄岛区海青镇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作合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后河东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5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作合已于2016年12月24日死亡,案外人张贵美以其系张作合之女为由要求参与诉讼,但未提交公安机关或其它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张作合死亡后,本案中没有合法继承人参与诉讼,本案应终结诉讼。待合法继承人确定后,继承人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赵 建审 判 员  李 蕾审 判 员  侯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莉莉书 记 员  王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