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兰淑英与刘权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93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兰淑英与被执行人刘权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抚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权协助申请执行人兰淑英办理抚松县松江河镇贵宾小区12号楼4单元XXX室的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抚松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松江河房地产管理所、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该处房屋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兰淑英。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抚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抚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