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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异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郝文正与郝灿培、苏绮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正,郝灿培,苏绮梅,苏锦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异269号申请执行人:郝文正,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吴耿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灿培,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苏绮梅,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第三人:苏锦健,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郝文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灿培、苏绮梅、苏锦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65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郝灿培、苏绮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郝文正清偿借款本金169万元及利息;郝灿培、苏绮梅共同负担受理费、保全费28800元。因郝灿培、苏绮梅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以(2017)粤0106执2838号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期间,在本院主持下,郝灿培于2017年4月25日与郝文正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郝灿培于2017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被执行人郝灿培于2017年7月1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放弃追讨被执行人余下其他款项(即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共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万元),上述债务由案外人苏锦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外人苏锦健对此签名确认。被执行人郝灿培2017年4月24日支付1000000元后逾期不再支付剩余款项。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苏锦健签订了执行和解笔录保证以其个人财产对被执行人郝灿培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上述规定,苏锦健应对郝灿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苏锦健为(2017)粤0106执2838号案的被执行人,苏锦健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6540号民事判决确定郝灿培应承担义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谷宜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如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