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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翁法执字第1213号 申请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玉珠,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玉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梁玉珠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有存款(账号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梁玉珠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存款(账号为*************)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