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306邵建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建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306号原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建锋,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客运个体,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现住南通市崇川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20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9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零四十元;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7年8月1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盗窃,于2008年8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7年8月14日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决定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建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苏060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邵建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邵建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建锋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邵建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邵建锋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建锋撤回上诉。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旭光审判员 徐 诚审判员 顾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