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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合肥恒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玮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范晓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恒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玮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范晓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4243号原告:合肥恒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白鹤路区民营经济园内合肥恒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CD0614。法定代表人:司家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玮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1区1幢、2幢1-15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84483XM。法定代表人:范晓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晓文,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恒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玮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范晓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恒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恒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合肥恒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会 百度搜索“”